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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代表权柄的条件

利未记二十一章特别记载,神对事奉祂的祭司,有分别的要求:

(一)不可因死亡沾染自己,要有分别;除非是骨肉之亲(1~4)。这是普通的要求。

(二)在服装上、身体上,要有分别(5~6)。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周围(这是埃及人拜太阳时所作的),也不可用刀划身(这是非洲人作的事)。

(三)在婚姻上要有分别(7~9)。

(四)作大祭司的有更高一层的要求,他不可挨近死尸,连父母死了都不可受沾染(10~15)。所以事奉神的职位越高,神所要求的也就越高。神对于事奉祂的人,乃是注意到底他们分别自己没有。越亲近神的人,神的要求也越高。你亲近神的度数,就变作神要求你的度数。越是神所托付的人,神所要求的就越多。神对于事奉祂的人,非常注意他有没有自别为圣。

权柄根据于分别。没有分别,就没有权柄。你若喜欢与一群人同过生活,你就不能作权柄。你若有非常放松的来往,就不能作代表权柄。权柄越高,分别越大。神是最高的权柄,所以神有最大的分别。我们每一个人,在不圣的事上,要学习和别人有分别。主耶稣本可随意作事,但祂为门徒的缘故,就自己分别为圣,就是分别出来站在圣洁的一边。我们要甘心的喜欢追求更深的分别(是与不圣有分别,不是与神的儿女有分别,作自命不凡的人)。越分别为圣,受神的约束,服在神的权下,就越能作权柄。在教会中如果作权柄的不行,顺服就不能维持。权柄不解决,教会总是纷乱的。

作权柄的人,乃是不夺权柄的人;作权柄的人,乃是事奉神的人,乃是付上代价而不要热闹的人;乃是要爬得高,不怕孤单,而有分别的人。愿我们都能摆上一切,以恢复神的权柄。这乃是主在教会中的路。

神所设立的权柄,在家庭中有父母、夫妻、主仆;在上有君王、臣宰;在教会中有长老、工人等。各种不同的代表权柄都有他们作权柄的条件。今天我们要分别来看,这些不同的代表权柄,所应有的条件是什么。

各种代表权柄的条件

一 关于作丈夫的

丈夫——圣经中的教训,乃是叫作妻子的顺服丈夫,而作丈夫的要运用权柄;但是丈夫作代表的权柄是有条件的。在以弗所五章里一连说了三次丈夫要爱妻子,并且爱妻子要像爱自己一样。家庭中虽有运用权柄的事,但作权柄的人应履行神所要求的条件。丈夫作代表权柄的条件,就是要爱妻子。丈夫爱妻子是有榜样的,就是基督爱教会。基督如何爱教会,丈夫也当如何爱妻子;丈夫对妻子的爱,应该赶得上基督对教会的爱才可以。丈夫若要维持神代表的权柄,对妻子非有爱不可。

二 关于作父母的

父母——儿女应当听从父母,但为父母者作代表的权柄,也有其责任和条件。圣经中说,父母不要惹儿女的气。父母虽有权柄,但应在神面前学习约束自己,不能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自己养的,就可以随便对待。神是创造我们的,但神并不任意待我们。神给我们每一个人有自由,所以父母不能随便惹儿女的气。有人在朋友身上不敢作的,在学生身上不敢作的,在下属身上不敢作,或者在亲戚身上不敢作,而在女儿身上就随便的作,这是不对的。作父母的,最需要的是能约束自己,要靠着圣灵管住自己。父母对待自己的儿女,也只能达到某种程度而已。父母对儿女一切的权柄的目的,是为着教育;父母要用主的教训警戒他们,养育他们。这里一点没有辖管和刑罚的意思。作父母的,存心乃是为教育,不是为刑罚。

三 关于作主人的

主人——作仆人的应当听从主人,但作主人的也有其条件,就是不可以在仆人身上施威风,不可威吓他们,不能使气。作权柄的人,神不让他放纵,他应当向神有敬畏的心;因为无论主人与仆人,都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作主人的要记得,自己也是个在权柄底下的人。虽然有人在我权下,但我也在别人的权下,并且是在神的权柄之下,所以不能放肆。越认识权柄的人,越不威风,越不吓人。我们要学习温柔、有爱心、有教导。这些是作权柄的人必须有的态度。作代表权柄的人若只威胁别人,审判别人,他迟早要受神的审判。所以作主人的务要学习在神面前战兢。

四 关于作官的

作官的——在上的君王和臣宰,我们应当服他们的权柄。全部新约圣经找不出教导我们怎样作官。神将世人交给不信的人去管,神没有交给基督徒来管,在新约中神无意叫我们在地上作官。但在旧约中有描绘作官的情形(诗八二)。神对那些执政的、掌权的,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公义、不偷、不徇私情,要援救穷乏的人。这是一切作官执行权柄的人应守的原则。在上位的人,应当不维持自己,应当完全主持公义。

五 关于长老

长老——地方教会中作权柄的人是长老,弟兄们要顺服长老。提多书一章说到作长老的一个基本条件,乃是受约束、会顺服。不法的人永远不能执法;背叛的人永远不能叫人顺服。作长老的人,自己必须先严格的受约束。不受约束是许多人普遍的现象;所以设立长老应该拣选特别受约束的人才行。神设立长老作管理教会的人,他们必须先会顺服,先受约束,存心在凡事上作众人的榜样。神从来不设立一个好为首的人(像丢特腓)作长老。长老是在地方教会中最高的代表权柄,所以必须是个受约束的人。

——节选《教会的正统、权柄与顺服》,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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