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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柝声道德问题探讨

引言

倪柝声之个人道德问题,自八十年代,开始成争议话题,其原因起于五十年代中国共产党鬭争倪柝声反革命集团时宣传资料,经八十年代改革开放,逐渐流传海外。对此问题,不同人士曾作各种不同论述,所言皆认为证据确凿,态度坚定。然所言论,多属文学论著性质,虽辩词刚硬,或说词动听,但不属纯客观科学分析性质。本文尝试以另一型式,分析这问题。

最科学性的探求

现今人类语言资讯追求最准确者,莫胜于现代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追求事实的真相。它的焦点不是一方或另一方的演词是否动听,或文章是否具吸引力,它甚至不在乎陈词的说服力,而是在乎追寻事实的真相。一位法律专家说:法律程序中的证据法,是人类语言沟通范畴内,最接近科学验证方法者[1]。这就是说,法律程序中,或者说在自由社会法庭内,对证据的审核,筛选,和过滤,对见证人见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陪审员公正度的要求,对排除不符合标准的资讯等的要求,是最接近科学性的诉求。

所有法律程序,首先必须有控方与辩方[2]。这个简单的事实说出一目的:为着充分提供不同角度与观点的证词,以供法庭与陪审人有充分探求真相的机会。一件事态无论如何有理,也必须提供对方答辩的机会。历史上有些法庭只有控方而排除辩方。这种法律程序以今天标准,是不合公正标准的。其实把这原则放诸四海,同样可应用至任何一种资讯传达方式。假若一篇文章,只盼望读者接受一面的论点,而不期望有相反立场的辩证,原则上与一个不提供辩方机会的法庭同样是缺失的。任何合理的法律程序,必须提供相反立场充分的表述,而由裁判者作出独立的判断。至于对方愿否出席作辩,是对方的自由。对方若因不便答辩,或不肖答辩,因而不辩,不能因此成立对方的罪名。在此情形下,法律程序仍需公正的进行,不能因对方不出席或对方不发言则断言对方的默认[3]。

通常一件案件开庭后,法官第一件事是提醒陪审员主持公正的责任。这提醒包括指出陪审人需屏除私人感觉,私心,成见,预设,假想等心理,并提醒他们不能凭双方律师口才,逻辑,推理,假设等作任何判断根据,而只能凭事实证据作判断根据。并且在法律过程中,不能受法庭外任何资讯影响,包括媒体报导,公众舆论,私人意见,甚至个人特别资讯等,皆得一一屏除。以求达到判断过程中任何认可的证据外的骚扰。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规条270.40指明:“陪审团宣誓后,双方律师还没开始申诉前,法庭必须先叮咛陪审人一些基本功能,责任,和行为,包括不能对案件彼此讨论,或与他人谈论,不得阅读或收听任何与本案有关之报导或新闻,不得亲访案发地点或任何相关地点,不得接收任何相关财物,并向法庭提供任何人有损案情公正进行的行为。“[4]

许多时候法官在开头的话里,会点出法律程序中一个最重要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在未被判处罪名成立前,必须假设被告为清白无罪。故证明事实的责任,是在控方身上,而不在辩方身上。控告人的要证明自己的控告是有理的,而被告人则不需预先主动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只需否定控方的控告。故此,辩方律师有权利更有义务对控方所有提出证据一一加以质询并置疑。裁判团体得以此为基本心态,即被告是无罪的,直至被百分之百确实否定为止。此为自由社会法律制度一最基本概念,但普通非法律人士常不知其究竟。[5]

何谓“证据“

以上所提“证据“,为法律程序中最根本诉求真相倚据。在法律范围,此词含极特定之定义,非如一般用法之广泛。法庭能接受的证据,称为可呈堂证据admissible evidence,有严格的定义。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定下详细法则,1975年由国会通过,界定何种证据是法庭可以接受的,何种是不可接受的[6]。主要来说,证据必须1)切题 relevant; 2)可靠reliable. 不能接受的证据,不光不能决定案件的判断,就是连摆出来都不可以,为免潜意识中影响决断者心理。双方律师有责任在法律过程中临时叫停,以免此等不合条件的证据,鱼目混珠的打进来。在平常一件案件中,这类的彼此叫停是经常有的。经常在法庭中,有”objection, your Honor” 一语,即一方认为另一方所言构成不合条件的证词。根据美国法律,属这类的言词有以下数种[7]:1)矛盾,混乱,误导,含糊,不明; 2)阐解法律;3)推理,经常律师会跟据一些证据,推理出一套逻辑性的辩词,这些辩词,企图从律师立场,把一些证据,串出一套合乎理性的解释。辩词与陈词不同,陈词为陈列证据,而辩词为趁陈列证据时加上自己推理。有时这种推理还会加上律师认为合理的假设和假想。差不多每件案件双方律师都会这样作,而许多合情合理的推理,到头来却被证明与事实大不相同。4)重复;5)提示陪审者对某证据作偏颇的判断;6)排除某陪审者;7)以一些不被接纳之证据为事实;8)骚扰见证人;9)证据非原本;10)题外话;11)跳至结论;12)提示猜臆;13)重迭问题;14)听闻,即出自第三者而非当事者之证词;15)证人不合格,即所呈证人因身体精神或与当事人关系导致不合格;16)问题隐含答案,或提示答案;17)讲故事而不是陈明证据;18)法律保护,法律保护一些问题不能供庭,如要求证人陷自己于罪中;19)题外供词,与案情不直接相关资讯;20)误导证据证人;21)律师充当证人,即律师辩词误导思路,或属纯辩论性质,或假设证据没有指明的事情。除以上二十一项,于法庭呈上的证据可因以下原因导致不合格:1)来历不明;2)收集过程不合法;3)残缺不全,断章取义,部分隐藏;4)传言;5)任何法官判为有可能引致偏见之材料[8]。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其设立目的,为确保其公民有为自己寻求法律申诉的权利,该观念源于公元1215年英国之大宪章Magna Carta,原意为防范君主一言堂之陋习,日后用以对付任何企图垄断言论的倾向,为现代西方社会之基本人权观念。其文明言:“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9]。日后宪法又加上第十四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其第一款云:“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10]”

倪案分析

对倪柝声道德之指控与辩论,过去有不同文章论述,其中更有著书立论者。若以上文之法律观点评之,则其中一大部分属推理性质文学。这些文字作为文学创作或推理文学,自有其发表自由,但从法律观点,皆可以上述二十一条之第三条“推理言论”否定之。例如有些文章详细分析一些当事人心理状态等,皆为推理文学,如同推理小说,属这类性质的文章,有梁家麟的《倪柝声的荣辱升黜》,许梅骊的《难泯岁月》等。姑不论其推理合理不合理,在法庭上皆站不住脚,属inadmissible evidence,可予叫停。真正能在法律程序中可考虑呈现的,只有三类:1)控告倪罪行之原本资料,即1956年反倪运动时中国政府提供的官方资料;2)倪本人亲手或亲口作出的供词;3)其他当事人一手的供词。以下本文将逐一以法律观点讨论此三类“证据”。

控告倪罪行之原本资料

首先来看中国政府提供的资料。这类资料表面来自三方面。第一是公安处,第二是法庭,第三是媒体。在自由社会,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使得以上三个单位是单独的。但在中国,特别是解放初期,这三个单位不是单独的,这是众人皆知的事实,也是共产党本身承认的事实。共产党开宗明义是以党治国,党的功能不光在政治选举,也延申至一切行政领域。故在西方以上三个实行上独立的单位,在中国事实上归为一个单位,即‘党的领导’。

中国背境

在还没分析对倪之道德指控前,对所有出自大陆这段时期的资料真实性,首先得作一点合理讨论。中国共产党是以党执政,这在上文已指出。因这原因,所有政策与措施皆以达到政治目的为主,寻求事情的客观性并不是主要目的。故此中国执法单位的指控与司法单位的判案充满错案冤案,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连中国政府本身也坦白承认此事实。根据共产党官方网站《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站承认[11]:至1985年止,“全国共平反纠正了约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47万多名共产党员恢复了党籍,数以千万计的无故受株连的干部和群众得到了解脱。”注意这里说的三百万只是政府机关‘干部’的冤假错案,也就是对作官的冤假错案。若作官的数字是三百万,平民老百姓的冤假错案就不知比这个数字大多少倍了。除了被立案审查的事件,还有尚未立案而被批斗的,数字大得惊人:“虽然有些干部没被立案审查,但也受到错误批判斗争。此外,在“文化大革命”前,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政治运动连续不断,也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12]”。仅以上报导足以构成对所有出自官方资讯质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组部知识分子办公室所编《知识分子手册》,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词目解释,自1978年至1983年"十三大"平反知识分子冤假错案达680多万件。另据不完全统计,至1985年为止,全国共约300多万名干部曾遭受冤假错案之苦[13]。《瞭望东方周报》报导:"最近十年中,全国共发生有据可查的冤案(即改判无罪和直接宣判无罪)多达20万起……"[14]。如此压倒性冤假错案成绩肯定在西方法庭可被列为不合格之证据inadmissible evidence.著名加州州立大学伯克莱分校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学者中国法律专家Stanley Lubman 曾言:“中国之所谓‘政法系统’在五十年代不过是党的土工具“[15]。

案情本末

倪本人在1952年被公安单位扣留,时值三反运动时期,公安部为配合政府调研各单位,倪以此为名被拘,但对外未发表任何资讯。对倪的报导,最早于1955年12月,由宗教处出面披露倪罪行,制造舆论,并开放展览会,揭发倪罪行。然后于1956年1月29号,大举逮捕聚会处骨干分子,次日30号宗教局动员2500会众开鬭争大会,声讨倪集团,会中宣布上海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此为第一件公开定罪倪柝声文件[16]。注意此文件并非法庭判词,仅起诉书而已,但隔日于2月1日于各大报章媒体立刻以头版新闻刊登。2月3日发动聚会处内部鬭争大会,8日展览会移至一公立学校,向外开放。于同时政府单位进驻聚会处,人员改组,举办学习班。这一连串行动,皆在法庭宣判前进行。在这期间,除起诉书与展览会外,尚加上报章的报导和收集的见证,并几次鬭争会上的见证。至于法庭,则迟至6月21日始开庭,出来判决书。在整个过程中,採领导地位的单位是由公安局,宗教局,三自爱国委员会三个单位合办的‘上海基督徒聚会处肃反检查队’,队长是邵洛羊[17]。换句话说,这些单位不是独立操作的,而是由一个单位指挥的。并且这指挥单位是配合当时闹得最热的政治运动‘肃反运动’设立的。

肃反运动

‘肃反运动’究竟是什么,既然它是控诉倪案的主办单位,则倪案不过是整个‘肃反运动’的一宗个案而已。正因倪案是在这大环境影响下发生,则有合理并合法立场了解它的真相。要详细了解这运动,可参王小平的’五十年代肃反运动的来龙去脉探究‘[18],或朱正著的‘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第九章‘肃反与反右派斗争’[19]。它是‘一场举世无双‘‘波及全国各阶层的政治运动‘。它涵盖1955年7月至1956年12月,始于1955年7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文件,目的为‘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反革命分子’,名义上是反政府分子,实际上在那年代为所有对政府不够积极支持人士。谁对政府的支持不够积极,谁就可能被扣上反革命分子的帽子,就有可能成为肃反对象。’ 按照“七一指示”的规定,各地用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同严格的组织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先后展开肃反斗争。这文件根据毛泽东6月15日‘严格的审查‘,’ 彻底的清理‘等话,大力推动运动。7月3日,《人民日报》指出:“正是因为不少人有这些极端危险的右倾思想,才使得我们不少部门在党内斗争、思想斗争、干部工作和人事工作方面采取了‘宁右勿左’的作法。这就使得我们队伍中许多人丧失了政治警惕性,不能辨别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使很多人长期和老虎睡在一起还不知道,或者明明发现了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思想也不敢进行坚决的斗争。这是目前革命队伍中的主要危险和主要偏向。” 7月4日毛泽东给各省市发出批示:“你们那里如有相同的偏向,望注意纠正。”7月25日,《人民日报》严厉批评说:“我们的某些领导人员…束手束脚,不敢大胆放手地发动群众,揭发反革命的言论和行动,企图以司法手段代替群众运动,抓几个反革命分子了事。也有一些单位借口业务忙而不认真开展斗争…许多地方和部门对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至今还限于少数领导人员和专门机关在那里孤军作战,斗争的范围很小,不能形成声势浩大的力量。” 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党的、政府的、群众团体(不包括工商联)的机关,高等学校和干部学校(包括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小学校(包括教职员工,不包括学生),军队,国营的、合作社营的、公私合营的企业(包括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均无例外地进行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换句话说,不能放松,宁可过分,不可手软,宁左勿右,若殃及无辜,在所难免,甚至公开为所谓‘难免论‘辩护[20]。在这种空气下,不要说客观检讨,就是连说一句公道话都有可能招来杀身之祸。各省市接到上述指示后,先后制定出开展肃反运动的计划,并将运动的情况和运动中发生的问题报告了中央。 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在群众已经发动之后必须注意保证运动的健康发展的指示》。该指示指出,肃反斗争开展后,每个单位的运动应该经过五个阶段:(一)淮备阶段,建立肃反队伍,摸底调查,淮备材料,发动群众,交代政策。(二)小组斗争阶段,对有反革命问题,尚未坦白交代的人,经批淮,在一定范围内发动群众追查。(三)专案小组阶段。对问题重大的案件,成立专案小组,进行审查。(四)甄别定案阶段。对经过小组斗争和专案审查,认为是反革命和其他坏分的人,由公安、法院、检察、纪律检查和组织部门进行甄别和处理。如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法律处分,经过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判判决。行政处分由政府监察部门或行政首长最后决定。(五) 复查阶段…”

“运动开始,每个单位都遵照统一部署成立一个叫做“五人小组”的机构,领导本单位的肃反运动。五人小组事先按照一定的百分比,比方说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选定一批老虎。这通常是一些历史比较复杂的人。如果这个单位没有那么多历史复杂的人,也可以找一些历史并不复杂的人凑数”。以上一段指出,肃反不是以人定对象,乃是以指标和百分比作目标,对象不够的,找一些人来凑数。

运动开始后一月,于1955年8月7日王明道被捕,控以反革命罪[21],又一月于9月8日,天主教枢机主教龚品梅被捕,同样控以反革命罪[22]。两者组织均被称为‘反革命集团’。四个月后,倪案发于1956年1月30日,正值肃反运动进行至如火如荼时期。同样被定位为‘倪柝声反革命集团’。

1955年冬季到1956年春季,全国有42万多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向人民政府投案自首[23]。运动至4月间,政府开始进行收场准备。于4月10日发出《关于必须把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又好、又快、又省地进行到底的指示》。该指示提出,1955年开展肃反运动的单位,要采取各项具体的措施,争取1956年6月底结束运动。值得注意的是倪案刚好于6月21日开庭判案,正吻合政府叫停日期。至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反革命力量已经日益缩小和分化,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这运动才开始冷却。由上可见,倪案毫无疑问是这运动的产品。

整个肃反运动究竟牵连多少人?1957年7月18日《人民日报》社论《在肃反问题上驳斥右派》提出了可供推算的数字。根据该报告,“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就现已经定案的来说,有八万一千多名”。另有“十九万余名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此外,“有一百三十多万人弄清楚了各种各样的政治问题。”[24]换句话说,这一百三十多万是政府弄清楚了问题后发现抓去的人是抓错的,也就是肃反肃错的。也就是说,除去自首的不算,“1955年肃反运动中错案约占百分之九十四强,不错的约占百分之六弱”[25]。从另一角度看,这两年内,除自首数字外,共一百三十八万多宗肃反案,每天就有1891件肃反案,其中94%还是肃错的。当然在那些所谓被肃对的案中,许多日后又被平反算是肃错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引发整个运动的胡风案和潘汉年案,当时被认为是铁定的真理,日后却被平反为冤假错案。倪案是这时期每天超过1891件如此案中的其中之一[26]。

陈列以上资讯,目的为提供倪案a)大体和b)具体的背景。大体背境是中国解放初期之一般环境,具体背境则是这时期的肃反运动之特定环境。以大体背景来说,中国共产党这时期并没有独立的司法执法体制,冤假错案数字极高。以具体背景来说,发动策划倪案的肃反运动是一大型政治运动,牵连许多无辜者。

倪柝声反革命集团

倪氏被控罪名属三类:1)经济罪;2)政治罪;3)道德罪。其中以政治罪为主。故称之为倪柝声‘反革命’集团。虽然1952逮捕时是以经济原因拘留,但起诉与判决是以政治为主因,经济是其次。至于道德方面,则不列在判决书内,只于起诉书列出。原因可能是道德罪并不能构成法律罪名。无论如何,对倪的道德指控,是1955年末至1956年初这短短一个月内,趁着肃反鬭争运动浪头时突然提出的。至于为何这问题到56年6月法庭判决时尚不列入罪名内,有认为这是追查过程中的意外发现,这是推理。也有可能是当局为达到鬭争目的,而倪是宗教领袖,道德问题比政治或经济问题更属敏感,故特加栽桩,当然这也是推理而已。无论如何,从法庭判书看,道德罪名并不是罪名之一。

倪罪“物证”

以下我们固且撇下中国五十年代官方资讯之合法性不提,专一看看在反倪运动中提出的倪道德罪行“物证“作一分析,来评估一下这些个别资讯的可靠性与可信性,从而鉴定它们今天在法庭上的可接受性。对倪道德罪行的指控,首先来自1956年1月30日公布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这是由拘留倪之上海公安部提供,其中提出证据为倪本人供词与一些公安部收集的“物证“。这些”物证“连同被指为倪本人之亲笔供词,一併于同时举办的”展览会“中展示。这些”物证“包括:1)倪亲笔供词, 2)摄影机,3)与女同工淫行底片,4)具倪签名之淫书。今天我们无法亲眼看到这些”物证“,故无法呈现法律面前。假设这些‘证物’能呈现法庭,辨方有权提庭参观过这展览会的见证人,由他们口中见证他们对这些‘物证”的印象。以下是上海聚会处执事倪办生化药厂经理倪柝声学习小组成员张锡康亲自作的证词:

“我也去看了展览会。会中展览了一些控诉倪反革命罪名、经济罪名和道德败坏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根据一张小小的纸头,上面说是倪写的供认他犯罪的亲笔供词,字迹像蟹爬,一点不是倪的字迹。我当时就向工作同志反映说,这不是倪本人的字迹。工作同志回答说,这是倪生病时写的。我回答说,连生病也不是这样的字迹。我在生化药厂一段时间,对倪的字迹很熟识,一看就知道那不是倪本人写的。除此以外,展览会中摆出一些中文书籍,书面签上「倪柝声」名字。我一看也认出这不是倪的笔迹。因为倪的书我亲自整理,他都是以「倪述祖」签名,从来不以「倪柝声」签名的。至于报章上说的淫秽画册,我都没有见到;而所谓的淫秽影片,只是一张没有头的背面小底片,看不出是什么人。”[27]

以上张锡康把提出四种“物证”中的三种,作了个人见证。

1)倪亲笔供词--张锡康说那是“一张小小的纸头,上面说是倪写的供认他犯罪的亲笔供词,字迹像蟹爬,一点不是倪的字迹。我当时就向工作同志反映说,这不是倪本人的字迹。工作同志回答说,这是倪生病时写的。我回答说,连生病也不是这样的字迹。我在生化药厂一段时间,对倪的字迹很熟识,一看就知道那不是倪本人写的。“

2)与女同工淫行底片—张锡康云:“所谓的淫秽影片,只是一张没有头的背面小底片,看不出是什么人“。另一参加过展览会的见证人张愚之女婿见证:“同样无头女人的底片,后来也出现在上海高干第二书记陈丕显的罪证展览会场中,此无头底片到处流传,毫无可信之实”[28]

3)具倪签名之淫书--张锡康云:“展览会中摆出一些中文书籍,书面签上「倪柝声」名字。我一看也认出这不是倪的笔迹。因为倪的书我亲自整理,他都是以「倪述祖」签名,从来不以「倪柝声」签名的。。至于报章上说的淫秽画册,我都没有见到。”

4) 摄影机—展览会中陈列摄影机一部,但没有任何实物显示该摄影机属于何人,也无任何实物显示该摄影机曾作何用,拍过甚么片子。那年代的活动摄影机,不如现代摄影机,可立时放映所拍摄者,而是用胶片作底,需经冲洗方能放映。与倪氏同坐监的监友吴有琦见证,他曾问狱中的倪氏关于摄影机一事,倪坦然说他在英国时买过一部摄影机,但只用过拍摄普通家庭生活,并没有以之用于记录任何淫秽行为。

倪本人亲手或亲口作出的供词

讨论过倪案的‘证物’,我们来看第二类‘证据’,即倪本人亲手或亲口作出的供词。除了上述被调查当局指为倪氏本人的亲笔供词外,倪本人在1956年6月21日曾亲自出庭,亲口承认所指控他的罪状,包括他道德罪,并且概括性承认他‘个人道德很坏’。这供词出自他本人口中,并有出庭的见证人亲自看见听见,不可置疑。这是他被捕后惟一一次公开露面,也是最后一次。此后他没有被释放,也再没有在公开露过面。

认罪的可靠性

通常一件案件,当被告人承认“有罪”guilty时,大概案件就算结束。因一个被告的认罪词,通常是被认为是最可靠的证据。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当辩方律师有理由相信被告人的认罪不是绝对出于自发或在完全自由条件下说出的,则有权也有地位提出质疑。普通人认为,一个正常人不可能承认在自己身上没有发生过而置自己于罪的事。但事实证明,许多所谓西方的自由法庭,都有被告承认根本没有发生过的事的例子,而且这些例子还为数不少。密芝根法律大学于2012年设立一错案资讯档,记录了自1989年来美国的1880宗的错案。其中不少是当事被告自己的供词被推翻的例子,超过10%为所谓假认罪false confession[29].即根本没有的事被告却承认自己作了。White, W.S.在其2003著作 Confessions in capital cases中指出[30],在已被DNA确认为非当事人事例中,有20% 至25%自认犯案。也就是说,四五个已被DNA证明不是犯罪人中就有一个在法庭上曾公开说自己是有罪的。Drizin & Leo更声称这数字只代表冰山上一小块而已[31]。要指明的是这是在所谓西方自由文明社会法治国家所得的数字。若在极权统治,施刑逼供频繁的国家,那数字和比例则比这数字肯定高得多了。

证据分析

倪柝声是在如何环境下作出供词,我们无法查究。但参考美国通用FRED E. INBAU 1962年出版刑事疑犯逼供手册,可见可产生错假供词的一般环境。通常疑犯被隔离于简陋隔音小房间,使疑犯远离熟人,远离任何资讯支持,在陌生环境下,由审查者严厉确定的咬定被拘者的罪行。此过程延续不断,直至被拘者开始感觉绝望。过程中审查者经常打断被拘者的说话,否定任何不认罪之声明,指控被拘者撒谎,反驳任何抗议,不让被拘者有机会作任何反驳。在这时期内,审查者提供一些或真或假的提示和资讯,进一步拆除被拘者对自己的信心,渐渐感觉再坚持下去不会有好处。这时审查者开始为被拘者提供一些想法,帮助被拘者能作出使自己能接受的合理说词,审查者此时开始态度转为仁慈同情,劝勉被拘者合作,并提供一些替被拘者保留面子的建议,使之接受审查者的想法。藉此加增被拘者对不认罪的焦虑,对事态的绝望,对认罪的可接受性。最后,审查者让被拘者亲自写下自己供词,加上一些想出来的情节,如此则使被拘者的证词显为自动而合理的[32]。以上描写的,是在美国发生的情景。这类逼供的手段,在中国可谓司空见惯,并且通常是变本加厉的。以上之美国追供手法若能产生错假供词,则在中国产生的可能性大得多了。

Kassin分析这种现象是循着一固定形式呈现的,可分五步骤:1)被拘者被置身极端环境,如压力,隔离,剥夺睡眠等,2)审查者提供被拘者一些表面可信的见证,如其他证人,测谎器,物证等,3)在审查者提示下,被拘者开始对自己记忆产生怀疑,4)被拘者开始初步承认,5)被拘者进一步确认自己犯罪,并加上自己想出来的一些情节[33]。

其他当事人见证

以上对倪氏本人见证作一点的分析。上文提出另有第三类证据,即其他当事人见证,这里所指其他当事人,不包括根据他人听闻而再转述的见证,也就是不包括所有第三者的所谓听闻,这些所谓见闻只能被算为传闻,不能被法庭接受为可接受见证admissible evidence[34].真正能被接受的见证,只有与倪案有直接关系的个人见证,属这类的只有二人,即被指定被倪强姦的女同工。于最原始资料1956年2月之公安检查处起诉书中,只提到两位同工,被分别提名为张耆年和缪韵春,而真正从她们口中听见她们本人见证的,则只有缪韵春一人。以下分析一下缪韵春的见证。

缪个人的见证,是在1956年2月倪被公开斗争以后,由许梅骊与张锡康代表肃反大队组织的学习小组登访缪韵春时,后者亲口对二人作的见证。缪之见证并无录音,我们并没有原始资料,只有许梅骊的转述报导。

许梅骊之报导准确性有多少我们暂且不讨论。在此讨论缪韵春见证之可信度。首先要指出,在倪起诉书称倪自供是强姦二同工,并将过程录于摄影机。在缪之见证里,没有提倪强姦,而是说二人懈迨,并且是彼此同意的。跟据许梅骊的报导,缪见证中也提到摄影一事,并云此事发生于1931年[35]。

首先要指出,倪说他的摄影机是留英时期买的,倪第一此访英是1933年夏天,则凭客观资料,1933年前倪根本没有到过英国,倪第一次访英,是由于英国关闭弟兄会Taylorites注意到倪,故于1931年年底,组团八人访沪[36],同时邀请倪回访。倪故于1933年夏天首次访英美两国,在此期间也访问伦敦的史百克。同年回国,至1938年再访英国史百克,次年1939年回国。他一生访英,仅此两次。凭此事实,1931年倪根本还未去过英国,也就没有买到摄影机的可能,故此根本无可能用摄影机拍电影。缪之见证,与事实不符,若不是她的见证有误,就是许梅骊报导有误。

除此以外,根据许梅骊报导,缪见证事情是在无锡发生。缪自1928年已迁沪,与李渊如同住文德里[37]。而倪惟一可能住无锡时间,是1928年前。倪于1927年底迁沪。自1928年初至1933年夏,倪皆住上海,并且长期卧床养病。于倪出版《复兴报》22期(1931年12月)显示[38],倪于这段时期皆于上海。缪之见证,与上述史料不合。

要进一步客观分析这见证,得先问以下几个问题:1)缪是在甚么大环境下说出这话的,2)在说这话以前有否传闻缪为当事人,3)缪有否在这之前接触公安部,4)缪对两位代表政府的‘肃反学习委员会’代表会有什么想法。

中国五十年代初期的肃反运动,上文已作简单介绍,值得注意是自1955年7月至1956年年底一年半内,运动牵连人数仅官方承认的就有1380万人,自首的人数仅自1955年冬至1956年4月止就有42万[39],也就是说平均每天就有2300人自动向政府承认自己是反革命的,这些人不是在政府逼供下,而是在完全自发的状态下自首的。仅此数字可见当时社会的紧张状态和人民紧张空气。1956年上半年,是斗争倪柝声高潮时期, 又是肃反运动紧绷时期,是倪案已被公开批判,又未于法庭结案之前时期。缪韵春的见证,是在这时期供出的。这是当时客观的大环境。

在许梅骊与张锡康访缪以前,所有人皆已知倪案所指女同工为缪与张,包括缪本人在内。并且缪本人不会不了解这资讯是政府官方公布的。那个年代对政府提供的任何资讯採任何质疑态度,是会招来杀身之祸的。这个任何人包括缪在内是不会不知的。许梅骊与张锡康的学习小组,不採访别人,而锁定採访缪,此事本身就证明许,张,缪,皆知道缪是与倪案牵连的。缪不是在毫无预设立场下被採访的。

至于缪与公安单位在此採访前有否接触过,我们不得而知。但很难想象这段时期正值倪案高潮,案中又指名道姓提出缪本人,而公安单位却不曾接触缪本人,这是不可思议的。

缪本人对许梅骊与张锡康之来访如何感想,我们固不得而知,但这两人是代表肃反学习小组,而学习小组是代表政府,这二人其实就是代表政府,至少是站在政府一面的,所有与他们的说话,就是对政府的交代,任何对他们说的话,她有理由相信都会回到政府耳中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我们可以下一个结论,缪的见证不可能是在完全自由状态下说出的。这点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一个证词能否被接纳的关键条件。这里不是说见证真不真,而是说见证是否在完全没有外来影响下完全自由自主状态下作出的。

必需性与可能性

有人说缪 1)无必需,2)无可能,作假见证。首先我们来看看她有没有必需作见证。她有没有必需作她的见证,我们无法断定。但试问在那种情形下,她能说否定的话吗?假设她否定与倪有关系,政府会让她自由否定政府的宣传吗?她真的没有需要作她的见证吗?有人说她可以不讲话,但在那情形下,她如果在学习小组面前不讲话,报告回到政府那里,将会有甚么结果?所有经过那段厉史的人知道,大凡任何政治运动,不积极表态的结果是怎么样的。

至于她有没有可能说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假话,我们上文讨论了许多,但上文是针对倪本人作false confession之可能。这里是说缪本人作false confession的可能。前者是在监禁压力下,后者是在无监禁环境下。

人品见证和结论

知名的美国心理学家加州尔湾大学教授Elizabeth F. Loftus 对人类记忆之脆弱作了多年研究与实验。她最大的发现,是人类记忆对错误资讯的可能产生的反应,与所谓目击者之记忆,并对错误记忆之产生与性质的研究。她的著作举世公认,并经常在法庭上被引以为证。她本人于超过250宗案件中出庭作证。于2002年百位最具影响力心理研究专家中名列58[40].

她发现人类记忆会随着提供给它的资讯而改变。记忆并非完全准确,而是由过去经验加上其他支配因素构成。别人问的问题,甚至问的方法,会直接影响被问者的记忆。她用实验证明,目击人的记忆如何因错误资讯而改变。这现象成了心理学上最广传的新发现,而她的实验促进上百种相关的研究与实验。

她最出名的实验,为所谓购物场走失实验,对一些成年人提示他们在孩童时在购物商场上走失,这些事故是根本没有发生过的,但由于实验员的提示,结果25%自认曾发生此事,有些更加上自己创造的情节。这实验多次被法庭应用,结果一些州法庭开始不接受凭记忆提供的见证,而保险公司也开始拒绝心理治疗者诱导下供出的孩童受害个案[41]。 

D.J.Bem于1966年发表文章,指出人类语言可改变人类信念,特别指出这些语言若来自可信靠的人或可靠的来源,则更能产生效果。通常说出来的话会加强听话者的信心。他说“saying becomes believing only when we feel the presence of truth, and certainly only when a minimum of inducement and the mildest and most subtle forms of coercion are used”[42] “当我们感觉讯息的来源是可信的,话语就成了信念,若再加上一点鼓励,或轻微或暗示的压力,信念就更加强.”另一专家Driver于1968年指出,当刑事疑犯被逼招供自述罪行几次,就会自动相信他所招供者[43]。Henkel and Coffman 于2004年研究指出,真实或假设的人,事,物,有时会被错误穿插于经验中,并且这种张冠李戴的现象,通常越生动,越浅显,越重复,越与熟人熟事接近,则越容易被接受。特别在辩别疑凶时,见过的面孔很容易被混乱穿插在无相关的情景中[44]。Porter, Spencer, & Birt 于2003年更证明,想象的情境越负面越情绪化,则越容易被置信[45]。总括来说,人是可以在精神压力下想出没有发生过的事。并且实验证明,“认为可能”的思维,会生出“坚定相信”的思维,而“坚定相信”的思维,又会产生“记忆幻想”的思维。

以上例子,皆在无警察压力下发生的现象。许梅骊报导在倪事件中,缪韵春见证是在完全自动自发下,娓娓道来的。故此她没有可能在这种情形下说假话。但以上资讯指出,人的记忆可以在完全没有恐吓压力的情形下改变的。上文讨论倪本人见证时,考虑因素之一是外来压力,但在这里的记忆改变,考虑因素是外来提示。而实验证明,记忆的改变和假想,不需恐吓压力,只在乎提示。专家指出,记忆不光有可能在某种情形下改变,想象出没有发生的事,并且这些想象能加以扩大,在专业名词中称为Imagination Inflation,甚至可以产生根本不可能发生的记忆Impossible Memories[46]。Loftus指出,熟人与朋友的见证,是构成假记忆的一有力提示。由他们提出某事的经过可引至误导的认罪[47]。有时给受影响人一点时间思索记忆,或给予提示,受影响人开始不知不觉地想出他认为可以叫对方满意的答案,可能开头几次不成功,对方不满意,这就更能促使受影响者在心思上不段努力,在这种挣扎中,开始产生错误的幻象[48]。

本文引述许多专家的见证,因专家见证被法律明确指定为可呈堂的见证[49]。虽然以上所引研究均是美国例子,然而假如在美国这类事件尚如此普遍,在中国则更有可能发生了。

人品见证

上文仅就三方面可考虑的‘证据’作讨论,即1)政府提供物证,2)倪本人见证,3)当事人缪韵春见证。至于其他见闻报导,无论合理不合理,皆在法庭上不能被接受,因皆为间接传闻,在法律上属hearsay性质,不仅不能作考虑因素,连在法庭上呈堂也不能,以免影响陪审员的中立性[50]。但是相反地,一些对倪人品正面的见证,被反对者批评为奉承‘贴金’的见证,却反在法庭被承认为可呈堂的见证admissible evidence。美国联邦证据法FRE第404A(2)条,明文淮许所谓人品见证character evidence[51]。并且特别指明所谓人品见证,是指对被告之人品“好”的见证,以支持被告的无辜。反过来那些指控被告之人品“坏”的见证,则不被接受[52]。原因是人品“坏”的见证,会反面影响陪审员,造成偏见。人品“好“的见证,只需是一般性的,而不需是具体的事例。因这样见证的目的是见证被告的一般人品,具体的事例反会分散注意力。

对倪人品正面的见证有许多,最接近他的是他的妻子,他妻子张品蕙一直坚持他的无辜[53]。此外尚有许多其他人,对他曾作正面见证[54]。即使缪韵春张耆年二人,也于1950年与其他10人为倪人品作正面见证[55]。这些见证,根据联邦法律,都是可以呈堂的证据。

相反地,法律容许对予任何毁誉别人的毁誉者本身的人格作出质疑[56],并提供该毁誉者一贯之人格作风作为指控。也就是说,若有言论中伤别人的,被中伤的人或他的律师有权对中伤人的品德提出质疑并质问。

以上就倪案三方面可考虑的证据作一讨论,至于不属这三类的,基本上是上不了法庭的资讯,只可当作茶余饭后用的推理言论。以上大部分资料是出自美国自由法治社会,显示一严谨处理事态的手法。但是从上文看见,就是如此小心翼翼防止错误资讯的措施中,仍发生诸多冤假错案,若在没有这些保障下的司法制度,其错误则更可想而知了。

结论

作为结论,本文以一件案件到达结束时在法庭所发生程序作借镜。通常一件案件到达尾声,双方律师皆说完要说的话,所有可呈堂的见证也一一展示完毕,法官就得转向陪审团,说一些提醒的话[57]。其中最重要的,是提醒陪审员对事态保持公正不偏的责任,并提醒他们判断是根据证据事实,而不是根据律师的口才。他们的责任是屏除所有推理和情绪,光凭事实判断。并且提醒他们,所有呈现证据必需是无任何可疑空间的 beyond the shadow of a doubt. 也就是百分百无错误之可能的。若有丝毫能被挑战空间,则不能成立。法官通常也要提醒陪审员法律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在判定被告有罪前,必须假设被告是完全清白的。通常法官也会把相关法律为陪审员详细并明白的复述一次,并告诉每位陪审员必须独立作出判断,而不能受其他陪审员影响。然后陪审员根据所呈上资料,各作独立判断。最后的判决,不是根据多数陪审员意见,而是根据全部陪审员百分之一百一致的判断,只要一个陪审员有相反意见,判词就不能成立。

倪柝声个人道德问题,过去几年众说纷纷。本文试图从人类最严谨之资讯传达程序,作一分析讨论,并请读者以陪审员身份,作出客观独立公正的判断。

(作者:非拉铁非)

注释:

[2]

[3] http://www.judicial.state.sc.us/summaryCourtBenchBook/HTML/CriminalH.htm

[4] http://codes.findlaw.com/ny/criminal-procedure-law/cpl-sect-270-40.html

[5] https://zh.wikipedia.org /zh/%E9%A6%99%E6%B8%AF%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7%A8%8B%E5%BA%8F

[6]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简称FRE; 见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e

[7] http://criminaldefense.homestead.com/CondensedObjections.html

[8]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objections_(law)

[9] https://www.law.cornell.edu/constitution/fifth_amendment

[10] https://www.law.cornell.edu/constitution/amendmentxiv

[11] http://cpc.people.com.cn/GB/64156/64157/4512071.html平反冤假错案工作

[12] 同上。

[13] http://blog.boxun.com/hero/200808/guoguoting/7_1.shtml

[14] 同上

[15] Stanley Hubman, The Study of Chinese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Reflections on the Past and Concerns about the Future;Global Studies Law Review,Washington University, Vol2,No.1, 2003.

[16] 此前于1955年8月出现公安部内部文件“基督徒聚会处(小群)概观“一文。但主题并非倪柝声.

[17] 张锡康,《张锡康回忆录》,189页,光荣出版社

[18] http://wenku.baidu.com/view/49592c2fb0717fd5370cdc30.html?re=view

[19] http://www.yxjedu.com/li_shi_shun_jian/fan_you_zhuan_ji/1957_xia_ji/1957nian_xia_ji_9.htm

[20]朱正反右派斗争全史(上册),79-80页

[2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8E%8B%E6%98%8E%E9%81%93#.E5.85.A5.E7.8B.B1

[22] https://zh.wikipedia.org /wiki/%E9%BE%9A%E5%93%81%E6%A2%85#.E8.A2.AB.E6.8D.95.E5.92.8C.E5.88.A4.E5.88.91

[23] 王小平,<五十年代肃反运动的来龙去脉探究>; http://www.xuehuile.com/thesis/e4c4be3a52254e18bc47457860b95a35.html

<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大事要览>编写组.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大事要览(1949年10月至2000年)[K].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24] 这是朱正一书引1957年7月18日<人民日报>的数字.这数字显然是过低的, 它报导自首人数自1955年7月至1957年7月两年间只有19万.但上文王小平引官方2003年<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大事要览>编写组报导,自首人数仅1955年冬至1956年4月半年间即已有42万. 若2003年公安的报告是比较准确,则真正数字比<人民日报>57年报导的数字至少大7-8倍.

[25] 130万与8.1万是94%与6%之比。

[26]1956年12月7日,中央十人小组向中央作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肃反运动的当前情况和一九五七年的工作向中央的报告》。该报告说,“1955年,第一批肃反运动中的中央和省、市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已经基本结束。参加运动的580多万人,查出反坏分子37000多人。第二批肃反运动的县区机关、厂矿、企业、基层文教卫生、财经等单位正在进行,至1956年底,有800万人参加,初步查出2万多名反坏分子。[32]1此外,该报告还指出,1955年开展的第一批肃反运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结束。根据1956年10月的统计,全国参加运动的有5,864,238人,经过反复检查,最后定案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共37,288名。”以上报告中第一批和第二批加起来,共有1380万人参与运动。

[27] 张锡康回忆录,199页,光荣出版社

[28] http://bbs.fuyin.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274

[29] 参:https://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Pages/about.aspx

[30] White, W.S. (2003). Confessions in capital case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2003, 979–1036.

[31] Drizin,S.A.,&Leo,R.A.(2004).The problem of false confessions in the post-DNA world.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82, 891–1007.

[32] FRED E. INBAU,ET AL., CRIMINAL INTERROGATION AND CONFESSIONS (Jones & Bartlett Pubs. 2004) (1962)

[33] 见上文,Kassin, Internalized False Confession.

[34] 见联邦证据法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 Article VI WITNESSES.特别第602条 Need for Personal Knowledge;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e.

[35] 许梅骊,难泯岁月, 137页。

[36]张锡康回忆录,51页。

[37] 同上,21页

[38] 倪柝声文集第9册《复兴报》。

[39] 见上文

[40]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lizabeth_Loftus

[41] 同上

[42] Bem, D. J. (1967, June). When saying is believing. Psychology Today, 1, 23-24.

[43] Driver, E. D. (1968). Confessions and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coercion. Harvard Law Review, 82, p.53.

[44] Henkel, L. A., & Coffman, K. J. (2004). Memory distortions in coerced false confessions:A source monitoring framework analysis.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ogy, 18, 567–588.

[45] Porter, S., Spencer, L., & Birt, A. R. (2003). Blinded by emotion? Effects of the emotionality of a scene on susceptibility to false memories.Canadian Journal of Behavioural Science, 35, 165–175.

[46] 同上

[47] 同上

[48] 张锡康回忆录里转载了左弗如,周静梅,倪规箴,周逸民等见证,与上述描写心理现象完全吻合, 见191-199页.

[49] 见联邦证据法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 Article VII Opinions and Experts Testimony. 第702条;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e.

[50] 见联邦证据法FRE Article VIII Hearsay; 同上。

[51]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e

[52] S.M. Kassin and L.S. Wrightsman, The Psychology of Evidence and Trial Procedure, p. 151-152

[53] 倪妻甥女万小玲见证倪妻曾亲口否定所有政府对倪指控. 见<反驳梁家麟著的倪柝声的荣辱升黜>,56页

[54] 如吴有琦,陈终道,李常受,陈则信,张宜纶,张悟晨,张郁岚,金弥耳等,尚有网上许多其他名字.

[55] “几句不得已的话”,敞开的门第22期,倪柝声文集第3辑第9册,314-315页

[56] Martin F. Kaplan, Character Testimony, The Psychology of Evidence and Trial Procedure, 153页

[57] 见美国律师公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提供的How Courts Work,Instructions to the Jury; 

http://www.americanbar.org /groups/public_education/resources/law_related_education_network/how_courts_work/juryinstruct.html

本文链接:http://www.jdt365.net/post/411.html
「仅供阅读参考,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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